遂文广体旅发〔2025〕4号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遂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引客入遂”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财政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以赛为媒“引客入遂”,促进文体旅消费,根据《遂宁市实施“引客入遂”行动、全方位建设宜居活力城市的实施意见》(遂委办〔2024〕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遂宁市“引客入遂”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遂宁市财政局
2025年1月13日
遂宁市“引客入遂”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体育事业及产业高质量发展,举办更多更高水平的体育赛事活动“引客入遂”,推动体育、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作为主、承办单位在遂宁市举办市级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的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或职责范围包含从事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申请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近3年内(设立不满3年的自设立以来)未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三)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报单位,不予以资金补助:
1.赛事活动已获得中、省、市、县级财政资金全额保障的;
2.赛事活动经各级政府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确定运营单位,并拨付办赛经费的;
3.赛事活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广告权等有争议的;
4.申请机构近3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过或正在接受调查的,或被纳入政府失信黑名单的;
5.申请机构在近3年内(设立不满3年的自设立以来)组织赛事活动发生过网络舆情、赛风赛纪、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6.截至申报之日,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未满一年的;
7.申请机构有其他不良记录的。
第三条 奖励必备条件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遂宁市区域内举办,符合遂宁市体育发展需求,可有效拉动体育消费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竞技体育、群众体育、青少年体育类赛事活动,同一个赛事仅可补助一家组织机构。
第四条 奖励类别及标准
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申请拨付奖励经费。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励申请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扰乱体育行业秩序的;申报的赛事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报备),出现安全事故、赛风赛纪、网络舆情或社会影响恶劣事件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拒不接受相关部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的。
(二)申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加强奖励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对编报虚假信息和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况,一经查实,立即全额追缴奖励资金,在五年内不得申请申报体育赛事活动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涉及奖补,需满足奖补必备条件,按照就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若同时符合市上其他激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二)市本级财政足额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奖励资金,支持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引客入遂”。
(三)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按程序申请拨付,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
(四)本办法由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