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关于对阿坝州西部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遂宁市安居区服务网点未与游客签订
旅游合同案的公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遂)文综罚字〔2021〕0002号
二、案件名称
阿坝州西部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安居区服务网点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案
三、处罚部门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四、处罚时间
2021年9月10日
五、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2021年4月19日15时13分至16时11分,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柴华(川T210007)、蒲波(川T150013)、马象琳(川T150016)、舒滢(川T01180006)来到遂宁市安居区国贸花园15号楼1层03、04门面的阿坝州西部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安居区服务网点。执法人员核查了该服务网点收取游客2021年4月18日北川2日游参团费用的收款收据,但该网点无法提供相应旅游合同。2021年4月27日,按程序审批对其立案调查。经查,阿坝州西部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安居区服务网点从事宣传、招徕,并收取了参加2021年4月18日北川2日游的53名游客参团旅游费用,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该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之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2021年7月25日,经过集体讨论,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26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年7月30日,针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辩书》再次召开集体讨论会,经讨论,一致决定维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9月10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