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关于遂宁市河东新区魅力金座歌厅未建立营业日志案的公示
一、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
(遂)文综当罚字〔2023〕3002号
二、案件名称
遂宁市河东新区魅力金座歌厅未建立营业日志
三、处罚部门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四、处罚时间
2023年2月6日
五、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2023年2月6日19时51分,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柴华(23080021042)、何娅(23080021031)来到遂宁市河东新区芳洲南路6号遂宁大院商业1栋2层1号遂宁市河东新区魅力金座歌厅,在法定代表人龚晓冬的陪同下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遂宁市河东新区魅力金座歌厅未按照规定建立营业日志,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应当留存60日备查。”。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处罚结果: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