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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对四川欣润印务有限公司未取得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的公示

来源: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03-15 15:0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关于对四川欣润印务有限公司未取得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的公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遂)文综罚字20223001

二、案件名称

四川欣润印务有限公司未取得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案

三、处罚部门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四、处罚时间

2022年3月14日

五、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2022215日,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遂宁市河东新区芳洲南路103号四川欣润印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四川欣润印务有限公司未取得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离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之规定。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结合《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第43条规定,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停业整顿20天,没收《遂宁特产屈麻花包装袋》印刷品,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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