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引客入遂”旅游宣传营销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我市2022年出台的《遂宁市旅游宣传营销补助办法》对促进我市旅游业疫情后恢复发展、激励旅行社积极推广遂宁旅游线路产品,提高遂宁旅游知名度和影响力、拓展客源市场、促进旅游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旅游业态、市场环境服务需求等均发生了显著变化,为开拓旅游客源市场,激发文旅消费活力,促进文旅事业高质量发展,因此制定新的“引客入遂”奖补政策势在必行。
二、主要依据
在参考借鉴省内雅安、达州、广元和省外三亚、杭州萧山等地促进文旅市场发展有关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旅游市场及市级财政实际情况,制定了《遂宁市“引客入遂”旅游宣传营销奖励办法》。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完善奖励对象,将“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调整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旅行社”。
(二)调整旅行社奖补必备条件
1.新增旅行社奖励必备条件。增加了“填报了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旅游团队系统”为必备条件。
2.降低旅行社奖励门槛。减少游览售门票的A级旅游景区个数和级别,新增游览不售门票的A级旅游景区的奖补类别。将“组织市外游客到遂宁旅游,在遂宁市至少住宿1晚;游览3个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其中至少包括2个(含)以上销售门票的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含景区中经综合认定的售票项目)。上述点位相互包含的只认定为1处。”调整为“组织市外游客到遂宁旅游,在遂宁市至少住宿1晚(研学旅游奖励满足此条件即可)、且游览1个(含)以上售门票的A级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或在遂宁市住宿1晚且在不售门票的A级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消费1个(含)以上集中体现景区资源特色的文旅收费项目。如导游讲解、缆车、观光车、游船、温泉、漂流、演艺表演、餐饮、住宿等消费项目(不包含停车费等基础型收费项目)。其中餐饮不包含小吃、小零售;消费景区住宿项目的,需再消费一个其他收费项目。
(三)增加奖补项目
1.新增研学旅游奖励。组织研学游客团队到遂宁开展研学活动并在市级及以上研学基地内提供一个(含)以上体验性、实践性研学课程,单次组织50人(含)至100人(不含)研学游客团,按8元/人给予奖励;单次组织100人(含)至300人(不含)研学游客团,按10元/人给予奖励;单次组织300人(含)以上的研学游客团,按12元/人给予奖励。
2.新增市场宣传推广奖励。申报旅行社在成渝等客源城市开展遂宁文化旅游宣传推广活动,推广遂宁文化旅游产品,执行方案事前经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审核认可,事后相关佐证资料交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审核认定和绩效评估合格后,可获得奖励经费。奖励标准为:活动总费用在5万元(不含)以内,一次性给予活动总费用的40%奖励;活动总费用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以内,一次性给予活动总费用的50%奖励;活动总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给予活动总费用的60%奖励。奖励金额单次不超过15万元。
(四)调整奖补门类
将原旅行社单项补助项目、其他补助项目重新划分为汽车旅游奖励、自驾旅游奖励、铁路旅游奖励、航空旅游奖励、入境旅游奖励、研学旅游奖励、规模累计奖励7类。
(五)调整奖补标准
1.汽车旅游奖励增加了奖补梯度。由原“20人(含)以上”增加为“20人(含)至100人(不含)游客团,按10元/人给予奖励、100人(含)至200人(不含)游客团,按13元/人给予奖励、200人(含)至300人(不含)游客团,按18元/人给予奖励、300人(含)以上游客团,按23元/人给予奖励”4个梯度。
2.自驾旅游、航空旅游、累计规模奖励降低了奖励条件,主要降低了旅游团队人数要求。如自驾旅游奖补由“单次规模达到20辆车以上(含20辆、7座及以下、市外牌照车辆)且人数在80人(含)以上,给予申报旅行社宣传营销费0.4万元的补助”调整为“单次规模车辆达6辆(含)以上且单次人数在30人(含)以上游客团,按70元/人给予奖励”;航空旅游奖补由“对组织100人(含)以上游客以包机形式来遂旅游,给予每班包机宣传营销费2万元的补助”调整为“对组织市外游客以同一航班来遂宁旅游的旅行社,单次组织20人(含)以上游客团,按120元/人给予奖励。”
3.铁路旅游奖励调整了奖补内容和梯度。分为专列、普通车次(非专列)两个类别并将“趟次”奖励改为“人数”奖励。以专列形式组织游客到遂宁旅游,单次组织300人(含)以上游客团,按100元/人给予奖励;对以普通车次(非专列)形式,单次组织30人(含)至300人(不含)以上游客团,按15元/人给予奖励。
4.入境旅游奖励提高了奖励标准。由“50元/人”调整为“220元/人”。
(六)设置奖励限额
单个旅行社年度奖励金额总计不超过50万元。
(七)提高政策兑现及时性
将奖补资金“以自然年度为单位发放”调整为“每季度结算一次”。
(八)增加散客激励
每年重要节假日(“五一”、“十一”、春节)、重要节会和高水平演艺赛事举办前与商务部门联合发放文旅消费券,促进文体旅消费。
四、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