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关于船山区利民批发门市部设立出版物临时零售点未备案案件的公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遂)文综罚字〔2023〕河001号
二、案件名称
船山区利民批发门市部设立出版物临时零售点未备案
三、处罚部门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四、处罚时间
2023年3月30日
五、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2023年2月1日,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遂宁市河东新区香林南路300号遂宁万达广场1号门外图书临时零售点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经查,遂宁市船山区利民批发门市部设立出版物临时零售点未向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获取违法所人民币6000元,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主动到遂宁市船山区新闻出版(版权局)办理出版物临时零售点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并积极配合调查,参照《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2023年3月30日,本机关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