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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宁市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1-01-05 15:0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关于《遂宁市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5号令)及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委《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我局修订形成了《遂宁市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经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16753243@qq.com  

2.通信地址:遂宁市船山区九宗书院7号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科;邮政编码:6290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24日。  

  

附件:遂宁市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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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遂宁市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民办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民间力量投资文物、博物馆事业,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5号令)和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委《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经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同时向公众开放的博物馆等非营利性社会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  民办博物馆应当遵循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责任、自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博物馆管理工作。  

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严格执行民办博物馆准入和退出制度。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合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民办博物馆的设立批准工作,制订出台民办博物馆设立、运转、考评、临展、资金补助等实施细则。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民办博物馆享受有关用地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规定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民办博物馆严禁擅自土地用途。民办博物馆因故停运注销的,原划拨用地应当依法收回,并可继续作为博物馆建设用地。  

房屋所有人在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时,应按照《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第八条相关规定: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准,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同时应按照该规定第九条,办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七条  按照分级补助的原则,由当地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在场馆建设、陈列展览和日常运行等方面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在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由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扩建博物馆,投资额度(不包括藏品、展品、布展经费)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投资的1.5%给予补助;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补助采取一事一议。  

对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且实际展览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每年3-5万元的补助;展览面积超过 1000平方米的,给予每年5-10万元的补助。民办博物馆举办文物艺术品为主的主题展览,按展览规模大小(小型为100—150件、中型为151—300件、大型为300件以上),每个展览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和3万元的补助;将本馆藏品组织赴市外进行展出,按规模大小(小型为100—150件、中型为151—300件、大型为300件以上),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和4万元的补助。  

第八条  民办博物馆门票收入产生的税收严格按照中省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缴纳土地税、房产税等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手续。  

个人、企业以及其他团体对民办博物馆的捐赠涉及税收减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民办博物馆的用水、用电和使用燃气空调场馆部分的用气,参照公共文化单位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民办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研发推广博物馆文化产品,发展相应文化产业,可申报政府相关专项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将民办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考评纳入全市职称考评范围,执行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  

第十二条  建立文物部门直属国有博物馆对民办博物馆帮扶制度,促进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齐头并进,共同发展。  

第十三条  国有文物机构现职专业技术人员经本单位批准可协助民办博物馆开展工作,鼓励原文博行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博物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支持当地民办博物馆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五条  相关民办纪念馆、陈列馆的鼓励扶持政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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