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关于船山区求知书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物的案件公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遂)文综罚字〔2023〕船007号
二、案件名称
船山区求知书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
三、处罚部门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四、处罚时间
2023年10月17日
五、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2023年7月17日接商务印书馆关于遂宁市船山区求知书店涉嫌零售侵权盗版书籍的举报投诉,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7日14时50分来到位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182号的船山区求知书店,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周线海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其陪同下依法对该书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书店正在销售的《新华成语词典》(第2版)11本、《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32本、《新华字典》(第12版)(单色本)1本、《新华字典》(第12版)(双色本)35本,共计79本为涉嫌侵权盗版书籍。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书籍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抽样送至遂宁市新闻出版局鉴定。鉴定结果为:《新华字典》(第12版)(双色本)不是非法出版物,《新华字典》(第12版)(单色本)、《新华成语词典》(第2版)、《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是非法出版物,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新华字典》(第12版)、《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新华成语词典》(第2版)的权属证明以及《认定书》,认定结论为:《新华字典》(第12版)(单色本)、《新华成语词典》(第2版)、《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三册样书印刷所用材料、防伪信息与其馆图书不相符,系侵权盗版出版物。经依法立案调查,船山区求知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侵权盗版书籍的进销货清单,无法认定违法所得,其非法经营额为3656.28元,结合《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第203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政处罚,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在1万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对船山区求知书店作出没收侵权复制品44本,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