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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来源:查看原文 发布时间:2018-04-04 23:0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事项名称

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办理部门

遂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责任科室

市场管理科

设定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申请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1.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1.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内地合作者方代表担任,并且内地合作者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事项收费

不收费

办理材料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具体材料见附件1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资料、资质—窗口发证

相关表格

(见附件2

办理形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

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169

法定期限

4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900~1700

咨询电话

遂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0825-2392511

投诉电话

0825-2710046

 

 

附件1

1、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1)设立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演出场所的房屋证明或租赁证明;

(4)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批准文件;

(5)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

(6)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

(7)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8) 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9) 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10)资产评估报告(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

(11)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经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12)香港、澳门投资者投资比例大于等于50%的或者拥有经营主导权的,应当提供香港工业贸易署或者澳门经济局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香港、澳门投资者若为自然人,则需要提供其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

2、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1)设立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演出场所的房屋证明或租赁证明;

4)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批准文件;

5)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

6)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

7)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8)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9)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10)资产评估报告(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

11)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经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12)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0%,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

13)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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