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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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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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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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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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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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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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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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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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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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 事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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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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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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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具体材料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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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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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审核资料、资质—窗口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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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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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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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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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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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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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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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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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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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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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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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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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0825-239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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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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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71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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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1、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1)设立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演出场所的房屋证明或租赁证明;
(4)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批准文件;
(5)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
(6)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
(7)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8) 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9) 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10)资产评估报告(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
(11)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经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12)香港、澳门投资者投资比例大于等于50%的或者拥有经营主导权的,应当提供香港工业贸易署或者澳门经济局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香港、澳门投资者若为自然人,则需要提供其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
2、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1)设立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演出场所的房屋证明或租赁证明;
(4)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批准文件;
(5)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
(6)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
(7)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8)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9)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10)资产评估报告(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
(11)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经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12)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0%,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
(13)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