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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船山区求知书店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保存两年的案件公示

来源: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3-10-19 16:2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关于船山区求知书店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保存两年的案件公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遂)文综罚字〔2023〕船008

二、案件名称

船山区求知书店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保存两年

三、处罚部门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四、处罚时间

20231017

五、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20237171450分,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云(23080021001)、毛羽丰(23080021032)、柴华(23080021042)、梁洁(23080021021)来到位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182号的船山区求知书店,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船山区求知书店未能提供涉嫌侵权盗版出版物近两年的发行进销货清单。经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之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结合《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第127项:“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法行为,适用情形为违反本规定1次的,自由裁量标准为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本机关对船山区求知书店作出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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