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查看原文 发布时间:2016-11-2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文广新罚字[2016]第00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田勇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证件名称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510902**************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保升乡宝凤村3社19号

电话:13882551703

    

你(单位)向四川省大英中学销售的212本(码样10557.6元)《乐学七中高中数学零诊复习》(ISBN978-7-5647-2343-9)、向四川省大英县育才中学销售的107本(码样5136元)《乐学七中 高中化学必修2 》(ISBN978-7-5647-2043-8 )经调查核实为盗版书籍,侵犯了成都电子科大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遂宁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000册(张或盒)以下,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000册(张或盒)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以5万元罚款。”

经局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 没收319本盗版教辅资料;

   三、罚款人民币12000整(壹万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遂宁市商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省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10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