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在四川境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终审的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决定权
省、市、县。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申请条件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3、申请材料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4、办理流程依据
无。
5、办理时限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六、申请条件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 1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表 | 材料种类: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格式文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docx。 | 无 | |
| 2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逐页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材料样本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doc。 | 无 | |
| 3 |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逐页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材料样本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doc。 | 无 | |
| 4 |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逐页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材料样本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docx。 | 无 | |
| 5 | 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逐页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材料样本ISP接入意向书.doc。 | 无 | |
| 6 |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 材料种类:原件。逐页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 详见:示范文本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doc。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3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限制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不支持在线支付。
十六、认证方式
无。
十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十八、办理地点
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169号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3楼市文广旅游局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支持快递。
网上办理:支持快递。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2392516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