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
(遂)文综当罚字〔2022〕3002号
二、案件名称
遂宁市河东新区鑫龙电器店龙定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音像制品、音乐、电影电视剧视频作品
三、处罚部门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四、处罚时间
2022年4月22日
五、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2022年4月22日10时20分,遂宁市委宣传部、遂宁市公安局、遂宁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柴华(川T210007)、何娅(川T01180011)毛羽丰(川T150003)来到遂宁市河东新区仁里镇农贸市场灵泉路160附32号门面遂宁市河东新区鑫龙电器店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经查,遂宁市河东新区鑫龙电器店龙定坤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发行音像制品、音乐、电影电视剧视频作品169个(张)。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结果:予以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169个(张)的当场行政处罚。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