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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遂宁市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4-05-21 18:1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遂宁市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扎实推进我市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省影视产业副中心,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牵头起草了《遂宁市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即日起至2024621日,逾期不再受理。

请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局:1.电子邮箱:290286675@qq.com2.通信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环岛商务中心2312室,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产业促进科(邮编:629000);3.联系电话:0825-2328203

 

附件:遂宁市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521


遂宁市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影视企业入驻,支持影视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文化、旅游、影视产业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全省影视产业副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文件精神,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所适用的“影视企业”是指影视剧、影视节目拍摄、制作、发行公司,影视工作室,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制作公司,影视器材租赁公司,演员经纪公司,影视人才公司,剧本创作公司,影视摄制基地及影视相关配套企业等,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3项应含有上述业务至少1项,且作为企业的主营业务

第二条  鼓励影视企业落户。对在遂新注册或税收关系迁入我市、独立法人、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升规入统且完成或参与1部影视剧拍摄的影视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于新引进落户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头部企业,国家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领军企业,年营收达到5000万元以上,完成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内容,给予50万元开办奖励。自缴税年度起3年内,鼓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根据企业纳税额度和发展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扶持。

第三条  支持拓展影视产业链。鼓励企业在遂租赁场地用于发展影视服化道、摄录美等业务,给予办公用房和仓储成本补助。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按照实际使用面积,办公用房成本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平方米/月、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仓储成本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元/平方米/月、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第四条  健全生活生产配套。要求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组建专班、落实专人做好影视企业、剧组在遂拍摄期间“一站式服务”工作。鼓励“一事一议”方式对剧组在遂拍摄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生产生活费用给予一定补助,市财政按照地方补助金额的20%予企业额外补助加强银企对接合作,鼓励本地银行或金融机构为本地影视企业推出低息金融产品。

第五条  支持产业园区建设。鼓励企业链条式发展、集聚入驻,对入驻影视企业达30家以上的影视园区,按园区内影视企业年度累计营收1‰给予园区管理机构或企业招商平台运营奖励。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每个园区(平台)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作生产

(一)鼓励影视剧本创作。对创作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或讲述遂宁人物、遂宁故事的剧本,在遂宁市完成版权登记由省委省政府指定创作生产或被列入四川省主题影视文艺精品创作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列入中央宣传部(国家电影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中央和国家规划重大工程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影视作品发行。立项备案的影视剧项目,委托遂宁市内企业开展影视作品发行,且单部影视作品在本地开展发行工作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行费用的10%(以本地开具的正规票为准),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50万元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三)鼓励影视作品播映。遂宁市影视企业生产的影视剧、专题片、纪录片、动画片,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头部视频网站播出的,可按照《遂宁市重点文艺项目和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予以奖补。在国内一线省级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广东卫视、湖南卫视、浙江卫视)黄金时段(1900-2200)首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非黄金时段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电影进入影院公映的,票房500万元以上的,按票房的1%给予奖励,单部影片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在央视六套首播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鼓励综艺节目来遂拍摄。对非政府投入在遂宁取景(成片后遂宁市取景时长不低于10分钟且能明显体现遂宁元素或标志性建筑物)、制作的综艺节目在央视三套、湖南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东方卫视播出的(周五、周六、周日20:00-23:00播出)或者在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视频、哔哩哔哩、芒果TV视频网站首播(热度破10000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节目制作组在遂宁发生制作费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网络作品播映。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在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视频、哔哩哔哩、芒果TV等视频网站首播(热度破10000以上)的,按企业与视频网站的分账金额(不含税),给予1%奖励,单部作品最高奖励100万元。网络(微)短剧在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视频、哔哩哔哩、抖音、快手、小红书等首播的,最高奖励20万元。

(六)影视作品获奖奖励。对在四川省备案、立项,且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可按照《遂宁市重点文艺项目和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予以奖补。主管部门同步协助其申请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并在获批后及时发放资金。

(七)鼓励外地剧组来遂拍摄。影视剧组取景、拍摄带有可辨识的遂宁外景影像且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影视剧,影视作品上映后,票房达到1000万元或完映3个月后豆瓣评分达到7分及以上的,按实际播出每分钟给予1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鼓励作品出海。市内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影视作品在海外发行,按海外发行收入的1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富有遂宁特色、元素的影视作品在海外的发布活动,单个活动年度最高补助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影视企业参展和布展

(一)支持影视企业参加知名影视展会。对本市影视企业参加北京电视节目交易会、中国(深圳)国际电视剧节目交易会、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北京国际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四川省电视节等境内影视展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展示内容与遂宁关联度达到60%以上的,给予展位费30%补贴,最高每场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举办影视活动。经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非政府主导、商业化举办的节展、交流、论坛、首映礼等影视活动,按照场地租金、布展费和主要嘉宾住宿(不超过10人、不超过3天)费用的60%给予主办单位补助,每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人才培育交流

(一)鼓励引进影视人才。经被认定为高层次人才或经营管理团队的,可按照《遂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遂宁市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遂人才20203)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支持人才交流。内企业组织开展面向影视产业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等的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按照活动影响力及效果给予实际活动支出最高50%的补助,单个活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本措施的扶持奖励若与其他奖励政策重叠,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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