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5日,《遂宁市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办法》《遂宁市旅游宣传营销补助办法》《遂宁市重点文艺项目和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遂宁市促进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18次常务会审议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现对四项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原《遂宁市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办法(试行)》等促进文化和旅游发展的扶持奖励政策相继到期。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文旅产品品质,加快聚人引流、提振消费,高效建设区域文旅康体中心、构筑“养心文旅名城”,经市政府同意,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组织对四项政策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关于《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办法》
一是删减县(市、区)、市直园区落实奖励资金相关表述。二是优化调整市级奖励项目及标准。原《办法》对旅游景区品牌、农家乐品牌、旅游商品品牌、旅游饭店品牌、旅游厕所品牌等5类品牌实施奖励。现《办法》将所有拟奖励项目分为旅游产品品牌、区域性文旅品牌、旅游基础服务等3个板块11类品牌。现《办法》对成功创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金树叶、银树叶绿色饭店”“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饭店”“省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奖励额度予以提高;增加对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获得“甲级、乙级、丙级民宿”和“天府旅游名宿”品牌,获得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和省级金奖的文创产品、旅游商品,获得“天府旅游名品”,获得由国、省权威机构组织的美食大赛金奖(或类似等级奖项)的菜品,成功创建“省级文创集市”,获得“天府旅游名县命名县、候选县”“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天府旅游名镇”“国、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天府旅游名村”品牌,在全国、全省导游大赛中获得前三名奖项导游(讲解员)以及获得天府旅游名导的导游(讲解员)的奖励;对“金树叶、银树叶绿色饭店”“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饭店”的奖励,“省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奖励,“获得由国、省权威机构组织的旅游商品大赛金奖(或类似等级奖项)的文创产品、旅游商品”的奖励由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落实调整为市财政落实;删除原“投资建设单位同时成功创建多个旅游饭店品牌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奖励资金”表述,删除原《办法》对A级旅游厕所的奖励。三是建立奖励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四是规范资金拨付及使用。
(二)关于《旅游宣传营销补助办法》
一是调整补助对象。将补助对象由原“组织游客到遂宁旅游的市内外旅行社(分社)”调整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
二是调整补助必备条件。将原“组织到遂宁旅游,在遂宁市至少住宿1晚且游览2个(含)以上售票景区”调整为“组织到遂宁旅游,在遂宁市至少住宿1晚;游览3个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其中至少包括2个(含)以上销售门票的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含景区中经综合认定的售票项目)。上述点位相互包含的只认定为1处。”
三是调整和完善补助项目及标准。将境内组团补助标准由原“10人(含)以上、6元/人”调整为“20人(含)以上、6元/人”;取消专列补助,增设大团补助,并限定为从市外一次性引来100人以上、200人以上、300人以上的大型旅游团队,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10元/人、15元/人、30元/人的补助。结合2020年申报和评审情况,同时参考省内部分地区补助标准,对全年累计补助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对自驾游车辆的台数、车型、车籍作进一步明确,适当调整奖励额度,并增设火车游补助。进一步强化对申报本《办法》资金的旅行社的规范管理。
(三)关于《遂宁市重点文艺项目和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
一是增加扶持奖励资金总额限制。
二是对扶持奖励实施周期的修改。重点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周期调整为每两年分别组织开展一次。
三是调整扶持范围及标准。增加了“以遂宁为创作背景或主题”的相关表述。同时,对文学创作项目扶持数量修改为每次扶持不超过3部,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舞台艺术项目每次扶持不超过1部,扶持标准不超过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广播影视项目每次扶持不超过2部,扶持标准不超过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其他重点文艺项目,将“无明确要求的,由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会议研究决定”修改为“无明确要求的,按本条前三类项目予以扶持”。
四是增减奖励项目。增加了文学作品影视转化奖励项目,删除了文化文艺活动项目。
(四)关于《遂宁市促进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发展实施办法》
一是增加扶持对象。为加快打造主客共享公共空间,在原《遂宁市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新增对民办美术馆、民办图书馆的扶持,并将名称修改为《遂宁市促进民办公共文化服务服务单位发展实施办法》。
二是调整相关表述。对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外的其余条款,按照市委关于文旅发展最新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最新规定作修改完善。其中,增加对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免费开放的规定,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相关要求,对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年检要求;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删除关于民办纪念馆、陈列馆的扶持内容。
三是明确补助标准。将原《办法》第七条内容细化分解为建设补助标准、免费开放补助标准、展陈活动补助标准,分别对应现《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中,第七条与原《办法》补助标准一致;第八条按照每年补助档次,细化了展陈面积、藏品数量相关要求;第九条参照原办法和《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试行)》,初步计划对符合要求的主题展出(活动)给予实际产生费用的20%、最高3万元的补助,并对其展出规模、管理及资金核算等作出规定,便于加强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实施日期
《遂宁市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办法》《遂宁市旅游宣传营销补助办法》自2022年5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遂宁市重点文艺项目和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遂宁市促进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发展实施办法》自2022年5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