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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对遂宁市经典网吧未对该场所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证件进行核对、登记案的公示

来源: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1-03-01 16:0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当事人:遂宁市经典网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69727095H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510903200175)

住址(身份证):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河东新区朝阳路9号

法定代表人周玮

身份证号码:510902xxxxxx9535

联系方式:189xxxx7171

联系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河东新区朝阳路9号

一、 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

(遂)文综当罚字20213001

二、 案件名称

遂宁市经典网吧未对该场所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证件进行核对、登记案

三、处罚部门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2021年2月22日15时53分至2021年2月22日16时35分,遂宁市文化广播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蒙萌(执法证号:T01180012)、何娅(执法证号:T01180011、薛华(执法证号:T01180100依法对遂宁市河东新区朝阳路9号遂宁市经典网吧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有电脑118台,在线41台,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网吧法定代表人及当事人周玮系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明知应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而未对场所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当事人周玮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规定。

该行为事实清楚,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责令改正通知书》壹份;

2、遂宁市经典网吧上网人员进行拍照取证(照片一张);

3、遂宁市经典网吧的万象网管计费系统进行拍照取证(照片一张);

4、上网人员实名登记表进行拍照取证(照片一张);

5、《现场检查(勘验)记录》壹份;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

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对遂宁市经典网吧未对该场所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证件进行核对、登记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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