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遂宁市第八次代表大会精神,加快建设“区域文旅康体中心”、构筑“养心文旅名城”,奋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遂宁建设,结合遂宁文化和旅游发展实际,参考学习国内其他地区先进经验,我局对原《遂宁市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办法(试行)》《遂宁市旅游宣传营销补助办法(试行)》《遂宁市重点文化艺术项目扶持奖励办法》《遂宁市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等4项政策作优化完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即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逾期不再受理。
请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局:
1.电子邮箱:865407762@qq.com;
2.通信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环岛商务中心1321室,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
3.邮编:629000;
4.电话:0825—2392516。
附件:1.遂宁市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遂宁市旅游宣传营销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3.遂宁市重点文艺项目和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4.遂宁市促进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1年12月16日
附件1
遂宁市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旅游品牌创建积极性,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进一步提升我市文旅产品品质,加快建设区域文旅康体中心、打造养心文旅名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内创建旅游品牌或取得相关荣誉的企业(单位)、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有效期内所申请创建的国家、省级旅游品牌或取得荣誉均属奖励范围。
第四条旅游产品品牌奖励标准:
(一)旅游景区品牌
1.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投资创建者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2.对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投资创建者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旅游饭店品牌
1.对成功创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投资建设者,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顺利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2.对成功创建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投资建设者,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宿的投资建设者,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成功创建金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金树叶绿色饭店的投资建设者,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银树叶绿色饭店的投资建设者,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三)农家乐品牌
对投资建设并成功创建四川省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投资创建者,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文创产品、旅游商品和旅游美食品牌
1.对在国家级文旅部门及其行业协会、组织主办的各类文创产品、旅游商品比赛中荣获金奖、银奖、铜奖(或类似最高等级奖项)的产品,分别给予开发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件(套)、2万元/件(套)、1万元/件(套);对在省级文旅部门及其行业协会、组织主办的各类文创产品、旅游商品比赛中获得金奖的,给予开发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件(套);对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品”的,每件(套)奖励3万元。
2.对在国家级、省级文旅部门及其行业协会、组织主办的各类美食比赛中荣获金奖(或类似最高等级奖项)的菜品,给予开发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道、1万元/道。
第五条区域性文旅品牌奖励标准:
(一)天府旅游名县命名县、候选县
对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县命名县和列入天府旅游名县候选县的县(市、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市直园区与船山区整合创建,并享受同等奖励待遇)。
(二)全域旅游示范区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市、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三)天府旅游名镇
对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镇的乡(镇、街道)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给予每个100万元的奖励。
(四)乡村旅游重点村、天府旅游名村
对成功创建全国、全省乡村旅游重点村的村(社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村”的村(社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每个给予6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旅游基础服务奖励标准:
对在全国、全省导游大赛中获得前三名奖项的导游人员,分别给予国家级前三名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省级前三名2万元、1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根据全国、全省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工作重点的变化,建立奖励项目动态调整机制,由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工作组研究议定后纳入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上述奖励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纳入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县(市、区)、市直园区获得的奖励资金可统筹安排。
根据市财政财力状况,原则上于次年起两年内兑现完成。区域性文旅品牌奖励资金分两年拨付,第一年拨付50%,剩余资金根据第二年专家组暗访检查评分按比例扣除后再行拨付。
第九条监督管理
(一)年内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或因旅游服务质量引起重大投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二)申请奖励的企业或单位需准确提供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协会、行业组织当年评审批文及相关材料(原件备查),并积极配合市和县(市、区)、市直园区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完成相关资料的查验工作。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超出申报时间或不在规定期限提供相关资料的,不予奖励;
(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通过审核获奖的企业或单位,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已兑现奖励的企业或单位进行后续跟踪监督,经举报查实弄虚作假的,将收回奖励资金,在全行业通报,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何品牌奖励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重点用于设施设备维护、智慧化建设、对外营销、人才培训、产品研发推广等方面。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使用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在全行业通报,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任何品牌奖励申请。
第十条本办法具体申报细则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2
遂宁市旅游宣传营销补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旅行社组织游客来遂宁旅游积极性,大力推进“引客百万游遂宁”行动,加快聚人引流、提振消费,高效建设区域文旅康体中心、打造养心文旅名城,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对象
(一)在遂宁市依法登记注册(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或旅行社分社;
(二)与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市外旅行社。
第三条补助需同时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一)组织市外游客到遂宁旅游,在遂宁市至少住宿1晚;
(二)游览3个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其中至少包括2个(含)以上销售门票的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含景区中经综合认定的售票项目)。上述点位相互包含的只认定为1处。
第四条单项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境内组团补助。一次组织境内20人(含)以上的旅游团队来遂宁旅游,按照6元/人的标准补助。
(二)入境组团补助。一次组织5人(含)以上入境游客来遂宁旅游,按照50元/人的标准补助。
(三)大团补助
1.从市外一次性引来100人(含)—200人(不含)的大型旅游团队,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10元/人的补助;
2.从市外一次性引来200人(含)—300人(不含)的大型旅游团队,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15元/人的补助;
3.从市外一次性引来300人(含)以上的大型旅游团队,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20元/人的补助。
(四)包机游补助。对组织100人(含)以上游客以包机形式来遂旅游,给予每班包机宣传营销费2万元的补助。
以上补助政策,需满足补助必备条件,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团队组团规模累计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全年累计组织境内团队游客3000人(含)以上、5000人(含)以上、8000人(含)以上、10000人(含)以上来遂宁旅游,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补助。超过10000人的,每增加5000人,再补助6万元。
(二)全年累计组织入境团队游客500人(含)以上、1000人(含)以上、3000人(含)以上、5000人(含)以上来遂宁旅游,分别给予1万元、2.5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补助。超过5000人的,每增加5000人,再补助10万元。
以上补助政策与单项补助政策可重复计算。
第六条其他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自驾游补助。对自驾游组织推荐遂宁旅游线路的,单次规模达到20辆车以上(含20辆、7座及以下、市外牌照车辆)且人数在80人(含)以上的,给予申报旅行社宣传营销费4000元的补助。
(二)火车游补助
1.对外市(川渝城市除外)同一火车站始发,一次组织游客100人(含)以上乘火车来遂宁市旅游,给予每趟次宣传营销费8000元的补助;
2.对外市(川渝城市除外)同一火车站始发,一次组织游客200人(含)以上乘火车来遂宁市旅游,给予每趟次宣传营销费20000元的补助;
3.对外市(川渝城市除外)同一火车站始发,一次组织游客300人(含)以上乘火车来遂宁市旅游,给予每趟次宣传营销费35000元的补助;
4.对外市(川渝城市除外)同一火车站始发,一次组织游客400人(含)以上乘火车来遂宁市旅游,给予每趟次宣传营销费50000元的补助。
以上补助政策,需满足补助必备条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且不与第四条和第五条政策重复计算。
第七条补助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纳入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以自然年度为单位发放。
第八条申报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次年度的补助申报资格,并退回已拨付补助资金,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运作团队旅游,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申报及佐证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旅游安全事故或重大旅游投诉事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九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旅行社(分社)加强监督审核,对运行过程实行全程社会化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对审核获得补助的旅行社(分社)应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制定实施具体的审查监管细则,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舆论监督。补助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本办法具体申报细则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3
遂宁市重点文艺项目和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和《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市旅游强市的意见》(遂委发〔2019〕11号)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文化繁荣兴盛,创作生产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原创优秀文艺作品,打造层次高、影响大、效益好的遂宁文化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奖励项目的评选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艺术原创、文化创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确保重点、注重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遂宁市重点文艺项目和文艺精品扶持奖励资金(以下简称“重点文艺项目及精品扶持资金”)是指用于扶持全市重点题材文艺创作生产和文化文艺活动项目等方面的资金。重点文艺项目及精品扶持资金在市本级财政预算的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按每年度200万元最高限额统筹安排,由中共遂宁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遂宁市重点文艺项目和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扶持和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申报项目的征集评审、扶持跟踪和绩效评估等组织审核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每两年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和文艺精品奖励工作。组建重点文艺项目和文艺精品扶持奖励评审专家库。发挥评审专家的行业智库优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申报项目门类随机聘请评审专家库专家开展相关评审工作。
第三章 扶持项目评选
第七条扶持对象
(一)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直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征信、税务等记录良好的文化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八条扶持范围及标准
以遂宁为创作背景或主题,能够体现遂宁元素、展示遂宁形象、讲好遂宁故事,包括中、省宣传文化行政部门及文联列入重点孵化、重点签约和重点关注的文艺项目;市委、市政府委托实施的重点文艺项目或重大文艺活动;具有冲击省级及省级以上常设性文艺奖项潜力的文艺项目。
(一)文学创作项目。含网络文学作品在内的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集、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诗歌和散文专集、文艺评论专著,原则上每次扶持不超过3部,扶持标准为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舞台艺术项目。含歌舞剧、音乐剧、戏剧、话剧、儿童剧、杂技剧,且时长在60分钟以上的剧目,原则上每次扶持不超过1部,扶持标准为不超过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广播影视项目。含电影(动画电影、微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网络影视剧、电视纪录片、广播剧,原则上每次扶持不超过2部,扶持标准为不超过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其他重点文艺项目。由中、省宣传文化行政部门及文联列入重点孵化、重点签约和重点关注的文艺项目,按上级文件要求配套扶持资金。无明确要求的,按本条前三类项目予以扶持。
第九条扶持程序
(一)项目申报:奇数年份的6月至8月为项目申报期,如遇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同意,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召集临时会议研究申报评审工作。申报主体拥有申报项目完整的知识产权,填报项目扶持申报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提供申报者资质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企业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及项目针对性材料(包括剧本、版权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等),个人申报项目须提供个人简历和创作成就证明。
1.文学创作项目:须提交图书大纲及样章;
2.舞台艺术项目:须提交创作剧本或乐谱音频、视频片段;
3.广播影视项目:影视剧(含动画电影、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网络影视剧(含网络动画片)创作项目,须提交3000字以上的内容梗概或剧本大纲,电视剧(含网络电视剧)还须提交每集500字左右的分集梗概;广播剧创作项目,须提交3000字以上的内容梗概或每集500字左右的分集梗概;
(二)项目评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按照不同文艺门类组织评审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评选,按照“保障项目运行基本需求”原则及财政预算评审相关规定,由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扶持标准,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三)项目实施:凡是给予扶持的文艺项目,创作主体须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协议书后方可实施。
(四)项目验收:获扶持项目原则上须在确定立项年度的次年10月底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结项验收,申报单位或个人需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作品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总结。受扶持的文艺作品优先使用权归遂宁市委、市政府。文学创作项目,须提供完整的图书文稿纸样或在国内外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舞台艺术项目,须在遂宁市内专业场馆实现公演3场以上。广播影视项目,影视剧(含网络影视剧)须创作完成剧本并由影视制作单位购买或签订正式摄制合同,同时提供立项审批证明材料;电视纪录片须创作完成剧本并与具备纪录片制作资质的单位签订正式制作合同;广播剧须创作完成剧本并与具备广播剧制作资质的单位签订正式制作合同。
(五)项目监督:领导小组对扶持项目进行监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转移、侵占或挪用扶持资金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项目不及时实施或推进不力、结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核减、暂停拨付扶持资金,收回全部扶持资金,并取消下一轮申报项目扶持的资格。
第十条扶持资金拨付
扶持资金通过立项评选,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通过立项评选时拨付10%,项目作品形成雏型后拨付30%,考核合格拨付余款。扶持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一次性发放。项目因故需要调整或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需要终止,须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是否同意项目继续推进或终止项目。
第十一条扶持资金管理
(一)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专款专用。申报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扶持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用途清楚、账目明晰,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全程监督检查。
(二)对因故未能完成的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撰写财务清单报送主管部门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清查,并根据清查情况调整项目,收回未使用资金。
(三)一旦发现申报单位或个人有违反财务规定、挪用扶持资金、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追回扶持资金,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3年内扶持资金申请资格;拒不退回扶持资金的,纳入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文艺精品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对象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征信、税务等记录良好的文化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三条奖励范围
由市内外主体组织创作生产,具有遂宁元素,宣传遂宁的文艺作品;以我市名义申报参赛的作品或个人。范围包括:
(一)获经中央宣传部、省委宣传部等批准的全国、全省常设性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
1. 综合类:全国、全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四川文学奖、巴蜀文艺奖。
2. 文学类: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曹禺戏剧奖、田汉戏剧奖。
3.艺术类:文华奖、群星奖、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美术奖、中国舞蹈荷花奖。
4.广播影视类: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四川电视节“金熊猫”国际传播奖。
(二)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播出的广播影视剧(含电影、电视剧、电视纪录片和专题片、动画片、广播剧);在头部视频网站加入VIP播出或列入网站各类排行榜单的网络影视剧。
(三)参加中央宣传部、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等主办的全国性文艺演出、文化活动、文博展览、影视播映并获得主要奖项的文艺作品或个人。参加广受公认的国内外重要文艺演出、文化活动、文博展览、影视播映并获得主要奖项的文艺作品或个人。
(四)有较高文学艺术和学术价值,市场销售良好、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文艺类图书。
(五)文学作品(含网络文学、剧本文学)转化为电视剧并在头部视频网站、卫视及以上公共平台播出,或转化为电影并在全国公映。
(六)在国家、省级新增文艺赛事中获奖的文艺精品,经评审后纳入奖励范围。
第十四条奖励标准及条件
(一)获经中央宣传部、省委宣传部批准的全国、全省常设性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按全国、全省奖金等额配套奖励。
(二)对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播出的影视剧、专题片、纪录片、动画片等给予奖励,所奖励的作品须有遂宁元素。其中:
1.在中央电视台1套(综合频道)播出的电视剧、电视纪录片和专题片,给予出品方(主创团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给予出品方(主创团队)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在中央电视台6套(电影频道)播出的电影,给予出品方(主创团队)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9套(纪录片频道)播出的电视纪录片和专题片,给予出品方(主创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14套(少儿频道)播出的动画片,给予出品方(主创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播出的电视纪录片和专题片,给予出品方(主创团队)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中央广播电台播出的广播剧,给予出品方(主创团队)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头部视频网站播出的网络影视剧,给予出品方(主创团队)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获国家级或省级重要文艺演出、文化活动、文博展览、影视播映的文艺奖项作品或个人,按全国或四川省奖金等额配套奖励;获国际公认有影响力的文艺奖项作品或个人,由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会议研究决定。
(四)含网络文学作品在内的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集、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诗歌和散文专集、文艺评论专著,与出版社签订版税合同、首次印刷量超过3000册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文学作品(含网络文学、剧本文学)转化为电视剧并在头部视频网站、卫视及以上公共平台播出,或转化为电影并在全国公映的,每部奖励5万元。
(六)对获上述奖项,只有荣誉证书、没有奖金的,参照相关奖项情况给予资金奖励。当年同一作品或个人获上述多个奖项,奖金标准以最高奖项计算。对于已给予前期扶持的项目,实行与后期奖励资金统筹安排,就高不就低,对前期扶持达不到后期奖励标准的给予补差。
第十五条奖励程序
(一)作品申报:偶数年份的8月至10月为项目申报期,申报者凭相关作品的获奖证书、播出证明、出版合同、图书销量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县(市、区)宣传部进行申报。
(二)作品审定:县(市、区)作品由县(市、区)委宣传部、文化广电旅游局、文联对申报奖励的作品进行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单位作品直接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并提出奖励方案后,提报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奖励兑现:对没有异议的奖励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拨付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对于从外地购买且对遂宁文化强市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的影视剧、舞台剧剧本,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的重点文艺项目和文艺精品不含新闻类、社会科学研究类成果。
第十八条申报项目或作品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因知识产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遂宁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事项,由中共遂宁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完善或补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4
遂宁市促进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发展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有效引导民间力量投资遂宁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建设运营,进一步提升城市品味、丰富城市内涵,推动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繁荣发展,打造提升主客共享公共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标本、资料等建设成立,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主管,并按规定报省级相关单位备案,同时向公众免费开放的文化类非营利性社会化服务机构。本办法中主要指民办博物馆、民办美术馆、民办图书馆。
第三条 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应当遵循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担责任、自主管理的原则。全年开放天数不得少于240天,并将开放时间予以公示。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业务指导、行业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管理工作。
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严格执行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准入和退出制度。市文化广电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合上级文化广电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设立批准工作,制订出台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设立、运转、考评、临展、资金补助等实施细则。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按规定享受有关用地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规定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因故停运注销的,原划拨用地应当依法收回,并可继续作为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建设用地。
房屋所有人在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时,应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准,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在装饰装修实施前,对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办标准的装饰装修项目,应当依法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办安全监督手续,并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机关申请办理施工手续。
第七条 建设补助标准:
由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扩建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投资额度(不包括藏品、展品、布展经费)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投资的1.5%给予补助;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补助采取一事一议。
第八条免费开放补助标准:
面积在200-500(不含)平方米且藏品数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办博物馆、藏品数量在150件以上的民办美术馆,以及面积在200—300(不含)平方米且藏书量在10000册以上的民办图书馆,给予每年3万元补助;
面积在500-800(不含)平方米且藏品数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办博物馆、藏品数量在200件以上的民办美术馆,以及面积在300—500(不含)平方米且藏书量在12000册以上的民办图书馆,给予每年4万元补助;
面积在800-1000(不含)平方米且藏品数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办博物馆、藏品数量在250件以上的民办美术馆,以及面积在500—700(不含)平方米且藏书量在14000册以上的民办图书馆,给予每年5万元补助;
面积在1000-1500(不含)平方米且藏品数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办博物馆、藏品数量在300件以上的民办美术馆,面积在700平方米以上且藏书量在16000册以上的民办图书馆,给予每年6万元补助;
面积在1500-2000(不含)平方米且藏品数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办博物馆、藏品数量在350件以上的民办美术馆,给予每年8万元的补助;
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藏品数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办博物馆、藏品数量在400件以上的民办美术馆,给予每年10万元的补助。
以上所称藏品需依据国、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备案。国、省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级宣传文化部门组织专业力量认定备案。
第九条展陈活动补助标准:
对于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在遂宁市内举办免费主题展出(活动),且每次展出(活动)期限不少于500小时(按每天8小时计算)的,按照每次实际产生费用的2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主题展出(活动)需接受市级宣传文化部门监督管理,经市级宣传文化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主题展出(活动)预算补助资金超过1万元、2万元、3万元的文物展、艺术展,展品数量原则上需分别不低于100件、150件、200件。实际产生费用核算由市级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十条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门票收入产生的税收严格按照中省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手续。
个人、企业以及其他团体对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捐赠涉及税收减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用水、用电和使用燃气空调场馆部分的用气,参照公共文化单位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依托藏品、展览研发推广文化产品,发展相应文化产业,可申报政府相关专项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将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考评纳入全市职称考评范围,执行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
第十四条建立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直属国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对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帮扶制度,促进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与国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齐头并进,共同发展。
第十五条国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机构现职专业技术人员经本单位批准可协助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开展工作,鼓励原文博图美行业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博物馆、民办美术馆、民办图书馆工作。
第十六条 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年检。逾期未参加年检或者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补助资格。应当自觉接受文化广电旅游主管的行业管理,配合做好各类现状调查、数据统计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的,取消当年度补助申请资格。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的开放时间,不定期开展开放情况抽查,年度两次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补助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在五年内不得申请补助,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