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对遂宁市畅游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和未对该场所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案的公示

来源: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1-04-16 17:3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当事人:遂宁市畅游网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90000000863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510903200228

住址(身份证):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北固东路1号3栋2单元4楼1号 

法定代表人:文 彬

身份证号码:510921XXXXXX4331

联系方式:180XXXX1117

联系地址:遂宁市船山区东城绿洲 20栋 D区负一层81,83,85号商业门面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遂)文综罚字〔2021〕3001号

二、案件名称

遂宁市畅游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和未对该场所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案

三、处罚部门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四、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2021年2月27日15时35分,遂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蒙萌(川T01180012)、何娅(川T01180011)、薛华(川T01180100)依法对遂宁市畅游网吧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有电脑86台,在线17台,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 46 号机位上网消费者疑似未成年人。经询问,46号机位上网消费者自称名叫卢阳,14周岁,身份证号码:510904xxxxxxxx5511;检查现场发现该网吧第6号、第8号、第47号上网机位未对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经立案调查,遂宁市畅游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和未对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规定。

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完整,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责令改正通知书》壹份;

2、遂宁市畅游网吧上网人员进行拍照取证(照片七张);

3、遂宁市畅游网吧万象网管计费系统进行拍照取证(照片一张);

4、上网人员实名登记表进行拍照取证(照片一张);

5、《现场检查(勘验)记录》壹份;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登记表》壹份 ;

7、未成年人卢阳及其监护人胡艳《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

8、文彬《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对遂宁市畅游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和未对该场所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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