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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关于《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补助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5-11-24 16:5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一、制定《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补助办法》的意义

(一)解决传承实际难题:针对遂宁市级非遗传承中 “传承人动力不足、活态传承压力大、后继乏人” 等问题(如部分传统技艺学习周期长、收益有限导致传承断层),通过经费补助直接激励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夯实“文化遗产保护遂宁实践” 的人才根基。

(二)规范资金管理使用:本办法明确评审流程、补助标准及资金使用原则,避免资金浪费,提高市级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完善非遗保护体系:衔接国家、省级非遗保护政策,填补市级传承人(团体)专项补助的制度空白,形成 “分级保护、精准扶持” 的非遗传承保障机制,助力遂宁市级非遗项目活态延续。

二、制定《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补助办法》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国家及省级层面法律法规,确保政策合法性。

(二)上级政策参照:参照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 号),对齐国家级资金管理标准。

(三)地方实际需求:结合遂宁现有 99 名市级传承人、市级非遗项目传承现状,针对性设计补助条件与流程,避免 “一刀切”,确保政策贴合地方实际。

三、《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补助办法》中传承人补助经费的来源

补助经费来源于遂宁市市级财政拨款,列入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年度经费预算项目,实行 “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经费稳定供应,为市级非遗传承活动提供持续资金支持。

四、《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补助办法》中补助经费的申请主体及排除范围

(一)申请主体

仅限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 ,且需满足 “通过上一年度传承活动评估(优秀、良好、合格等次)” 的核心条件。

(二)排除范围

1.已获得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经费补助的(按 “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原则);

2.上一年度传承活动评估结果为 “不合格” 的;

3.仅享受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誉称号,未实际开展传习活动的;

4.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补助仅针对市级层面)。

五、《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补助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六条,涵盖总则、补助对象及条件、评审方式及流程、补助标准及原则、附则,核心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明确政策目的(鼓励传承、规范资金)、依据(国家 / 省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确立 “结合遂宁实际、提高资金效益” 的核心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条件(第二条、第三条)

补助对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团体)(排除国家级、省级、县级及不合格者);

准入条件:无违法犯罪记录、年度持续开展传习活动、每年参与≥3 次非遗宣传展示、带≥1 名长期学徒、整理建档非遗实物资料,共 5 项硬性要求。

第三章 评审方式及流程(共 4 步)

实行 “自评申报 — 县级初评 — 市级复评 — 社会公示” 四级机制:

自评:传承人(团体)填评分表 + 活动台账,县级保护单位自评;

初评:县(市、区)文旅部门初评;

市级复评:每年 10 月,市级部门 + 专家综合评定等;

公示: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流程透明。

第四章 补助标准及原则(第四条、第五条)

分级标准:个人按 “优秀 3000 元 / 年、良好 2000 元 / 年、合格 1000 元 / 年” 发放,团体按 “优秀 10000 元 / 年、良好 8000 元 / 年、合格 6000 元 / 年” 发放(团体≥5 个时按 “30% 优秀、50% 良好、20% 合格” 比例,不足 5 个时直接评级);

核心原则:新认定传承人次年起补助、去世传承人当年全额发放;不重复享受高等级补助;特殊情况(生活困难、突出贡献)可酌情额外补助;不合格者限期 1 年整改,连续 2 年不合格取消资格(3 年不得重报)。

第五章 附则(第六条)

明确解释单位、实施时间、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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