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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补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5-11-24 15:0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文广体旅函〔2025〕86号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市直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2025年11月14日



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团体)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增强非遗传承人群的传承实践意愿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号),对符合条件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团体)实施经费补助。为规范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二条 补助对象: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中通过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者(不含国家级、省级和县级)。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本年度(即从上年的10月起至当年的9月止)从事非遗传承传习活动的情况。

(三)积极配合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开展各项活动,每年参与各类非遗保护宣传、展示活动 3次(含)以上。

(四)带有 1 名(含)以上学徒,且学徒长期从事或开展非遗活动。  

(五)将收集非遗项目有关的实物、资料进行整理、建档。

第三章 评审方式及流程 

第四条 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等级评审方式及流程

(一)项目保护单位组织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自评,根据当年补助通知文件,填写年度评分表及传承活动开展情况工作台账等自评资料,项目保护单位对传承人自评表进行评定。

(二)各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部门进行复审。

(三)市级部门、专家结合材料每年10月对传承人(团体)上年12个月的工作开展情况综合评审,确定等级。

(四)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补助标准及原则

第五条 补助标准根据评审得分,评审结果设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对获得优秀、良好、合格评估结果的传承人进行补助金发放,其中优秀不超过达标人数的30%,传承人补助按3000元/年/人标准发放;良好不超过达标人数的50%,传承人补助按2000元/年/人标准发放;合格不超过达标人数的20%,传承人补助金按1000元/年/人标准发放。(专家评审分数为60分以上视为达标)。对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传承人不发放年度传承人补助。对当年评审不合格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由市非遗中心出具整改意见,督促其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连续2年评估不合格的传承人,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代表性传承人。

第六条 补助原则

(一)新认定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其补助经费从次年开始发放;享受补助经费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因故因病去世的,其当年的补助经费仍按相应标准全额发放,次年停发。

(二)已成为国家级和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不再发放市级非遗传承人年度补助。

(三)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每年发放金额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分别为10000元、8000元、6000元。(市内暂无传承团体或年度考核的团体数不足5个时,不设固定比例,由考核组根据团体提交材料等实际情况,直接评定优秀、良好、合格等级。年度考核的团体数≥5个时,优秀占达标团体数的30%,良好占达标团体数的50%,合格占达标团体数的20%。)

(四)特殊情况(如传承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参加国家、省、市非遗展演,为遂宁非遗保护传承做出贡献等),经评审专家组研究同意,在专项经费中酌情予以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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