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4日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征集调查

主题: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时限:

截止:2025-09-07

征集状态:

已结束 查看征集结果
结果反馈日期: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增强非遗传承人群的传承实践意愿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即日起至202597日,逾期不再受理。

请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局:1.电子邮箱:591285849@qq.com2.通信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环岛商务中心2316室,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文物与非遗科(邮编:6290003.电话:08252392506


附件: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202587

 

 

附件

 

遂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团体)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增强非遗传承人群的传承实践意愿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4314号),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团体)实施经费补助。为规范补助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补助对象遂宁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团体)中通过评审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者(不含国家级、省级和县级)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全年从事非遗传承传习活动。

(三)积极配合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开展各项活动,每年参与各类非遗保护宣传、展示活动不少于3

(四)带有1名(含)以上学徒,且学徒定期从事或开展非遗活动

(五)积极主动收集整理、归档非遗项目有关实物、资料

第三章 评审方式及流程

第四条  评审方式: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团体)等次评审采取传承人(团体)自评、项目保护单位初评、县(市、区)复评、市级部门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评审流程:

(一)项目保护单位组织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自评,根据当年补助通知文件,填写年度评分表及传承活动开展情况工作台账等自评资料,项目保护单位对传承人自评表进行初评

(二)各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部门进行复

(三)市级部门组织专家对传承人(团体)上年10月至9月工作开展情况综合评审,确定等

(四)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补助标准及原则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根据评审得分,评审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个等次对获得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传承人进行经费补助其中优秀等次占达标人数的30%,传承人补助按3000//人标准发放;良好等次占达标人数的50%,传承人补助按2000//人标准发放;合格等次占达标人数的20%,传承人补助金按1000//人标准发对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传承人不发放年度传承人补助

(二)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单个团体每年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6000的经费补助

(三)对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传承人(团体),由市非遗中心出具整改意见,督促其整改期限1),连续评审为不合格等次的传承人(团体),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取消其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团体)

第七条  补助原则

(一)新认定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满足发放条件的,其补助经费从次年开始发放;

(二)享受补助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因故因病去世的,其当年的补助经费仍按相应标准全额发放,次年停发。

(三)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当年未享受省级以上经费补助的,其当年市级补助经费按相应标准全额发放

(四)如遇特殊情况(如传承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参加国家、省、市非遗展演,为遂宁非遗保护传承做出贡献等),经评审专家组研究同意,在专项经费中酌情予以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征集反馈:

    截止9月7日,未收到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