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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遂宁市市级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时限:
截止:2023-11-25
征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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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日期: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遂宁市市级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遂宁市市级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在原《遂宁市市级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了《遂宁市市级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逾期不再受理。
请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局:1.电子邮箱:591285849@qq.com;2.通信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环岛商务中心2316室,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和非遗科(邮编:629000);3.电话:0825—2392506。
附件:遂宁市市级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
遂宁市市级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遂宁市市级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遂宁市市级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支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下简称“市级文物”)保护、利用、维修和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市级非遗”)项目保护、保存、传承和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全市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市本级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四条 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坚持“围绕方向、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五条 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实行据实据效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在年度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天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额度、年度文物保护工作计划和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建设实际研究制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依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支持对象为我市市级文物保护维修项目和市级以上(含市级)非遗项目及传承人。
第八条 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
(一)市级文物保护修缮利用:市级文物本体保护维修;市级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环境风貌整治;市级文物
(二)市级非遗项目:市级非遗项目传承传习、保护、保存及投资项目;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的重要传承活动;市级非遗项目参加中、省、市的重要活动;县(市、区)开展的非遗传承宣传活动。
(三)市级文化遗产文创开发:支持市级文化遗产价值挖掘、文创产品开发推广。
第九条 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单位按照全市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项目申报书分别向市文物保护所、市非遗保护中心申报,市文物保护所和市非遗保护中心初核汇总后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呈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后纳入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支持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原则上于每年11月底前申报下年度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申报文件、项目维修方案或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及具体绩效目标等。项目申报时需提供相关原件和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支持项目一经批复下达,项目单位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将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承担管理使用责任。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项目单位原则上每年3月15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验收、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行为,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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